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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北農學生從養雞到烤雞一手包辦 畢業成果展嗄嗄叫 | 技職教育 | 文教 | 聯合新聞網
雲林縣北港農工實習處今天辦理創新教學實習成果展,藉由跨科交流,讓同學看看別人、想想自己,嘗試在自己所學的領域中限定折扣價網拍熱門產品加入創新元素,思考技能整合、異業合作的可能性。電機科主任林志匡指出,北港農工電機除傳統的電機,輔導學生考証照之外,課程也結合智慧居家等新的元素,今年並成立創客中心,有許多多元的機器人,結合師生的概念,配合生活時事,讓生活更便利。電機科展出機電整合介紹開箱文、工業配線等兩大實作以及智慧物聯網的專題內容,現場也可以和各種機器人互動。. } }); } 畜產保健科師生還推出香噴噴的烤雞,從養雞到烤雞一手包辦,得心應手,美味可口,實習主任葉金桂指出,藉著成果展彼此觀摩,觸發創新思維,農場經營科有米食、穀類等農產加工食品、植物印染等日常飾(用)品;畜產保健科展出了牧場實務課程中飼養的各種禽畜、寵物實習課程所使用的各種寵物,而最讓師生期盼的是各項美味、健康、實惠的畜產加工產品。 校長廖宏瑩指出,現場有吃、有喝、有禮物、有學習,還可以「玩專業」,展現專業技能平易近人的一面,各職業類推薦產品特價產品科在教學上有一套SOP流程,藉以檢視教學成果,作為專業課程發展、改進的重要參考,也藉彼此觀摩,找尋技術整合、科際合作的可能。進入AI時代,農機科學生對機器人製作和研究,有滿滿的好奇和研製成果。記者蔡維斌/攝影 分享 facebook 畜產保健科專題製作得獎作品。記者蔡維斌/攝影 分享 facebook 機械科專業技能作品及參賽得獎獎連連。記者蔡維斌/攝影 分享 評價CP值超高facebook


 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審慎簽定演藝契約


文 / 陳志銘

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,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、韓劇夾殺之下,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、才藝出線,可說是難上加難,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。倘在出線之後,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,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,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,甚至對簿公堂,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。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,卻差點餓死路邊,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。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,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,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,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(妳)、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,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,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、對等,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。

第一,身為明日之星的你(妳)被挖掘了以後,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,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(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、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),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「演藝經紀契約」,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,因為你(妳)只是一位rookie,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。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,大概會有下列幾項:
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。
(三)競業禁止(非經經紀公司(人)同意,不得擅接演出)。
(四)著作權歸屬約定。
(五)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。
(六)形象維護(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)。
(七)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。
(八)違約金約定。
(九)演藝經紀契約轉讓、讓渡約定(可否單方面,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)。
(十)續約時,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。

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:

首先,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。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(甲方為OO經紀公司,乙方為OOO藝人),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,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,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,人多口雜,人少則好談,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,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。所以,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。

接著,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。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(發張EP,試人氣水溫),多則10年也有。契約存續期間短,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、規劃;契約存續期間過長,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,會認為綁手綁腳,不利於解約,另尋東家。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,考量唱片製作周期(要出幾張)、戲劇(要拍幾齣)的屬性不同、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,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。再者,如尚有兵役、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,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。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,而時間無法併用時,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。

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,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,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,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,甚至是星馬地區,亦應一併檢視考量,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,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,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。

再來,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,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,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,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,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,並徵得同意,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,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(通常會有爭議,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)。

待續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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